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风景区内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