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风景区内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