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擅自采伐林木的,处所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擅自采挖苗木、药材,情节严重的,处所采挖苗木、药材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