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风景区游览秩序、安全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或者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探险等影响风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