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当及时砍伐更新:(一)因病虫害等已无法挽救或者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妨碍交通、电力、防洪排涝、通信、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人身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三)绿化苗木已达到更新期的;(四)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