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倚树建房、搭棚、立牌,刻划树木,围圈树木以及利用树木、护栏搭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二)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草坪、绿篱和树木旁焚烧杂物垃圾;
(四)污损雕塑、建筑小品、灯光设备等园林设施;
(五)向树木、花草倾倒污水、热水、垃圾以及腐蚀性液体等影响植物生长有毒有害物质;
(六)在距绿地、行道树、绿篱二米范围内设置带有炉灶以及火源营业摊点;
(七) 跨越绿化带、践踏草坪,损坏草坪、花木、绿篱;
(八)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以及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