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或者移植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五十株、灌木五十丛或者绿篱五十米以下的,按职责分工,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超过第一项规定限度的,按职责分工,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修剪、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