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广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广场没有有效管护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