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第四章 服务和使用第四十条有效公园广场内禁止车辆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下列车辆除外:(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二)公园广场内专用观光车辆;(三)执行公务的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及公园广场的作业车辆。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