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第四章 服务和使用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综合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公园广场。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广场设置告示牌,告知宠物入园(场)的禁止事项或者相关注意事项。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广场时,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