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合理设置机动车停放场地,预留公共交通站点,并保障公园广场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