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种子经营应当执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