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的项目变更的,种子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