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生产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