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投标者不得采取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的;(三)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