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