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的;(二)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的;(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部分额外补偿的;(四)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招标底价的;(五)在招标过程中的其他营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