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投标者不得采取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的;

(三)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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