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乡镇有关机构代理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的,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分设银行账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