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乡镇有关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代理会计业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