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乡镇有关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代理会计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