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财务、涉农补贴、涉农负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信息上墙公布,并通过印发到户、召开会议、运用信息化手段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按月或者按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终公布经营管理、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由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公开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进行核实,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