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权属与运营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解散需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在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