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权属与运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