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