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确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