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权属与运营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确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