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解散需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在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