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第十四条有效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拟订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