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公开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实行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