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公开出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实行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