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纂的志书、年鉴、地方史,其内容和编纂过程应当公开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