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忠于史实,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编纂志书、年鉴、地方史应当根据需要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应当吸收该少数民族人员或者从事该少数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