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作物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一)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二)通过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三)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审定的;(四)经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引种备案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