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作物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一)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

(二)通过审定或者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

(三)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审定的;

(四)经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引种备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