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品种,在本省审定或者引种的,只能使用原审定名称。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不得更改品种名称。品种名称、审定编号、引种编号、登记编号、认定编号应当印制在种子包装物最大版面表面上部,品种名称字体应当显著、突出,单字面积应当大于其他标识文字单字面积的一倍,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明显反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