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配备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种子检验人员、加工贮藏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检验和加工贮藏能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