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列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未列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选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