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列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未列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选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