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的品种,在本省审定或者引种的,只能使用原审定名称。

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不得更改品种名称。

品种名称、审定编号、引种编号、登记编号、认定编号应当印制在种子包装物最大版面表面上部,品种名称字体应当显著、突出,单字面积应当大于其他标识文字单字面积的一倍,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明显反差。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