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省的,引种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相关标准。引种者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