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本省引种备案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撤销引种备案并发布公告: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四)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五)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

(六)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