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本省引种备案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撤销引种备案并发布公告:(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的;(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四)标准样品不真实的;(五)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六)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