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本省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的;(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四)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五)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