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章 通航建筑物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通航建筑物:(一)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的;(二)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过船设施设计限定标准的;(三)船体损坏漏水或者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四)其他不符合通航建筑物安全通行要求的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