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船舶通过通航建筑物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闸首、闸室、引航道内抛锚、滞留的;

(二)未经调度强行进入或者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

(三)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的;

(四)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

(五)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