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章 通航建筑物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船舶通过通航建筑物时,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闸首、闸室、引航道内抛锚、滞留的;(二)未经调度强行进入或者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三)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的;(四)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五)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