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取土、采石、采砂、倾倒废物或者堆放物料的;

(二)擅自停放船舶、浮动设施等的;

(三)擅自建设码头、渡口、栈桥和其他设施的;

(四)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五)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及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