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章 通航建筑物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取土、采石、采砂、倾倒废物或者堆放物料的;(二)擅自停放船舶、浮动设施等的;(三)擅自建设码头、渡口、栈桥和其他设施的;(四)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五)其他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及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