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四章 通航建筑物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同一河流通航建筑物的开放运行时间及停航维护时限等应当合理衔接,统筹安排大修和岁修,减少对通航的影响。通航建筑物确需停航检修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将检修方案提前三十日报经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定申请发布航道通告、航行警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