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所涉及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条件、运行计划、调度规则、养护停航计划、应急预案、信息公开等活动内容进行统筹协调和科学管理;同一航道上建有多座通航建筑物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梯级运行调度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运行方案相互衔接,保障航道等级不降低和航道畅通。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经审查同意公布后,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做好通航协调、调度、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