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负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气象、应急、公安等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预警联动,提高各种险情灾害情况下航道损害的预警、应急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