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航道养护类别、航道条件和通航需要,制定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航道巡查、航道信息公布等制度并组织实施。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通航需要,合理配置和调整航标,保证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航道管理机构在航道巡查过程中发现航道状况发生改变、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航标发生异动等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