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