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能源、水行政等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过程的交通、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