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四川省航道规划包括全省航道布局规划和航道建设规划。
全省航道布局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负责发展改革、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工作的部门编制,征求航道沿线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航道建设规划是对某一条江河航道或者某一个特定区域航道建设进行的规划,是对全省航道布局规划在具体航道项目或者特定区域的细化。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一至七级的航道建设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负责发展改革、水行政等工作的部门编制,征求航道沿线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按照国家的规定批准公布。
经批准的航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