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两湖流域未经批准拦截入湖水源或者擅自取水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