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在两湖流域未经批准拦截入湖水源或者擅自取水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